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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銷商還是進口商?了解您在歐盟MDR下的角色
透過常見的醫療器材供應情境,辨識您在歐盟MDR下的角色、比較進口商與經銷商的責任,並釐清供應器材前應完成的查核。
來源審查日期:2026年10月26日
在歐盟設立的轉售業者向第三國製造業者取得器材,並首次將其投放歐盟市場時,即扮演進口商角色。轉售業者取得已投放該市場的器材後繼續供應,只要不是這些器材的製造業者或進口商,就扮演經銷商角色。在約定由誰查核文件、加註進口商資訊及處理客訴前,應針對每件器材與每條供應途徑確認角色。契約中的「經銷商」名稱或收貨地址本身並不能決定角色。
從交易事實著手,而非從職稱著手
在MDR下,投放市場是指在歐盟市場首次提供某件具體器材。市場提供包括在商業活動中,為配銷、消費或使用而進行的任何供應,不論有償或免費。判斷對象是實際的個別器材,而非同一型號是否已在歐洲其他地方銷售。
梳理預計供應器材的法定製造業者、賣方、買方及中間商。確認各企業的設立地點、由誰取得器材的所有權、占有權或其他權利,以及由誰首次將器材投放歐盟市場。法律上的權利移轉不一定需要實體交付。採購單、供應協議與出貨紀錄應呈現一致的交易事實。
下列情境針對一般MDR供應途徑。體外診斷器材適用IVDR。對於依第120條供應的舊法規器材,應另行審查過渡條款,不要自動套用下列所有MDR標示及UDI查核要求。客製化器材、系統或處置套組,以及直接供臨床使用的供應安排,也須個別確認事實。
五種常見供應鏈情境
以下是假設案例,以所述事實為前提。若法定製造業者、交易或先前投放市場的情況改變,應重新檢視結論。通關安排與實際運輸路線應作為分析的佐證,不能取代分析。
| 供應情境 | MDR角色 | 實務影響 |
|---|---|---|
| 一家德國企業向韓國製造業者購買新的器材,並首次將其投放歐盟市場。 | 這些器材的進口商。 | 完成第13條查核,並在投放市場前標明進口商。 |
| 一家法國轉售業者購買德國進口商已投放歐盟市場的器材,再繼續供應。 | 這些器材的經銷商。 | 適用第14條,包括查核進口商識別資訊。 |
| 該法國轉售業者另外直接從韓國購買同型號的新器材,並首次將其投放歐盟市場。 | 對直接進口的器材是進口商;對先前供應途徑中的器材是經銷商。 | 不要把另一進口商的身分當成這些器材已投放市場的證明。 |
| 在歐盟設立的法定製造業者,從其位於第三國的自有製造設施,直接向義大利轉售業者供應器材。 | 在這些事實下,轉售業者是經銷商。 | 投放市場的是製造業者;單憑境外工廠地址,並不會產生MDR意義下的進口商。 |
| 承運人僅為進口企業運送器材,並在運輸途中短期儲存。 | 僅憑該運輸服務,不會成為MDR意義下的進口商或經銷商。 | 記錄物流責任分工;進口企業仍承擔第13條義務。 |
若您是進口商:承擔第13條查核責任
- 投放市場前先查核。 查核CE標誌及歐盟符合性聲明是否已完成。確認製造業者及其依法須指定的授權代表。查核MDR標示、所需使用說明書,以及適用時的UDI配置。將證據與實際型號及供貨狀態比對。
- 標明您的企業。 在器材、包裝或隨附文件上提供進口商所需的名稱與聯絡資訊。新增標示不得遮蔽製造業者資訊。授權代表依製造業者的委託行事;指定授權代表本身並不能確認進口商。若同一企業兼任這兩個角色,必須分別履行各自義務。
- 保留符合性文件。 依第10條第8項期間,保存聲明及相關公告機構證書,包括修訂與補充文件:自聲明涵蓋的最後一件器材投放市場後至少十年,植入式器材則為十五年。ISO證書或供應商保證不能取代這些文件。
若您是經銷商:繼續供應前先查核
第14條要求在市場提供器材前盡到適當注意義務並進行查核。查核CE標誌、聲明製作情況、製造業者依法須提供的資訊,以及適用時的UDI配置。對進口器材,查核進口商是否已提供第13條第3項要求的識別資訊。向歐盟批發商採購不會免除這些義務。
第14條第2項(a)、(b)及(d)款的查核可採用具代表性的抽樣方法。該抽樣許可不包含(c)款的進口商識別資訊查核。MDCG指南允許在例外且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採取文件查核,例如無法在不損及包裝完整性或器材符合性的前提下,合理地逐件進行實體查核。應記錄查核方法及其理由。
例如,聲明中的型號與交付產品標示上的型號不同時,應暫停受影響的供應,直到差異釐清。請求查閱聲明,並將器材追溯至實際進口商;不要把經銷協議視為產品查核已完成的證明。
註冊與可追溯性取決於角色
進口商依第31條在EUDAMED進行參與者註冊。歐盟執委會說明,參與者模組自2026年5月28日起強制使用。進口商宜確認自身註冊及SRN、製造業者/授權代表資訊,以及適用的器材註冊要求與過渡期限。參與者註冊與器材註冊是兩項獨立查核;SRN不代表產品已獲核准。
僅從事經銷活動的企業,不以經銷商身分在EUDAMED註冊。會員國可要求本國的經銷商註冊,因此應確認供應所在國的規定。兩種角色都須確保可追溯性,使主管機關能依第25條識別相關直接供應方及接收方。應保留有助於追查受影響交付的型號、批號或序號資訊。
倉儲或服務契約不會移轉您的義務
物流服務商不會自動成為MDR下的進口商或經銷商。應評估其實際活動與對器材享有的權利;若也符合某個角色的定義,就必須履行該角色的責任。委外運輸、儲存或作業查核,不會移轉進口商或經銷商的法律責任。
在服務協議中明定溫度等製造業者設定的儲存與運輸條件、包裝損壞處理方式、紀錄及向上呈報的聯絡窗口。進口商必須確保相關條件不危及符合性;經銷商在器材處於其責任範圍內時,必須遵守製造業者條件。應確認約定流程確實受到遵循。
更改品牌、說明書或包裝前先審查
若您以自身名稱或商標供應器材、變更預期用途,或以可能影響符合性的方式修改器材,第16條可能使您承擔製造業者義務。以自身名稱供應的規則有一項例外:透過協議,製造業者仍在標示上被識別為製造業者,並繼續負責MDR對製造業者的要求。推出自有品牌系列前,應審查實際安排。
部分必要翻譯及外包裝變更則屬於第16條第2項的途徑。該途徑有條件,包括標明所進行的活動與業者、經適當指定的公告機構認證的品質管理系統,以及在供應前至少28天依第16條第4項向製造業者及主管機關發出通知。該證書針對品質系統,而不是器材新的符合性證書。
在維持製造業者器材包裝的情況下,僅把一批貨物分成較小數量,不會自動構成第16條的重新包裝。開啟或損壞無菌屏障則是另一回事。代表製造業者並在其控制下進行的活動,也須與獨立貿易商採取的第16條途徑區別。
保持客訴與供應警告管道暢通
兩種角色都必須維護所需的客訴、不符合、回收及撤回登錄,立即向上游轉交疑似事件報告,並配合矯正措施。若有理由認為器材不符合要求,在恢復符合性前,不得投放市場或繼續供應。嚴重風險與偽造器材會觸發額外的主管機關通報義務;器材投放市場後出現嚴重風險時,進口商還須在適用時通知相關公告機構。
第10a條也規定向下游傳遞資訊的義務。若收到製造業者關於符合該條適用條件的預期供應中斷或終止通知,應及時將資訊傳給您直接供應的經濟營運者、醫療機構及醫療專業人員,不得無故拖延。保留製造業者原有的溝通內容,不要等到客戶提出客訴後才轉發。
為每條供應途徑記錄角色判斷
首次下單前,記錄法律實體、實際器材/型號、先前投放歐盟市場的證據,以及自身角色與判斷理由。為查核、必要時的進口商標示、註冊、儲存、可追溯性及向上呈報指定負責人。將佐證協議與文件集中保存。來源、品牌、包裝或出貨安排改變時,應重新檢視判斷;下一筆訂單可能帶來不同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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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Regunow研究MDR條文、審閱供應協議,並比較支持您進口商或經銷商角色的證據。整理交易事實與尚未解決的責任問題,供法規事務團隊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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